【校园安全常识宣传教育——法制教育篇】

发布者:张振军发布时间:2018-03-18浏览次数:1964

案例聚焦

盗窃罪

       2016912开学初,某高校27号公寓楼238宿舍某向派出所报案称本宿舍俩台笔记本电脑被盗。现场门窗没有发现任何被撬痕迹。民警经过细致询问后,得知该宿舍张某有作案嫌疑,随即对张某的行踪进行了调查。经过多方努力,民警在该学校附近宾馆将其抓获。据张某交代,其中一台笔记本电脑已经销售,另外一台藏在另一宾馆中。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,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。

抢劫罪

      刘某、某、5人,是某高校15级二年级学生。2016年12月11日,5人在一起喝酒,吃完饭后,于当晚12时许,携带菜刀、木棍等凶器,窜至西安市友谊西路,拦路抢劫西安仪表厂职工张某和其妹。其中一人勒住张某之妹的脖子,另3人则围住张某,并用木棍将张左肋骨打骨折,抢走现金1780元。期间,程某在一旁望风。作案次日,程某和陈某到校保卫处投案。另3人依次被抓获。

故意伤害罪

 2016年圣诞节晚上9时,某高校某班级圣诞节晚会结束,班上同学张某与王某到商业街归还所租用音响设备,因器材有所损坏牵扯赔偿问题发生口角,后双方情绪激动大打出手,张某给其辅导员打电话告知此事,辅导员随后带领班上10余名学生赶到现场,现场秩序一度混乱,无法控制,其中一同学孙某抽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刺向租音响的老板,店老板心脏左下方被刺伤,当即倒地不起,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。

案件处理

盗窃罪     

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【盗窃罪】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抢劫罪

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【抢劫罪】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 

(一)入户抢劫的; 

(二)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; 

(三)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;

(四)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;

(五)抢劫致人重伤、死亡的;

(六)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; 

(七)持枪抢劫的;

(八)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、救灾、救济物资的。

故意伤害罪

第二百三十四条: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第二百三十八条: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具有殴打、侮辱情节的,从重处罚。

第二百八十九条:聚众打砸抢,致人伤残、死亡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,除判令退赔外,对首要分子,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第二百九十二条:第二款聚众斗殴,致人重伤、死亡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  

防范措施

盗窃罪

1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;
2、养成勤关门窗的好习惯(出宿舍反锁门);
3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钥匙;
4、宿舍内不要留宿外来人员;
5、注意可疑人员进出宿舍;
6、发现可疑情况或遭遇此类事件及时上报。

抢劫罪

 1、巧妙麻痹作案人。当自己处于作案人的控制之下而无法反抗时,可按作案人的需求交出部分财物,并采用语言反抗法理直气壮地对作案人进行说服教育、晓以利害,从而造成作案人心理上的恐慌。切不可一味地求饶,应当尽力保持镇定,与作案人说笑斗口,采取幽默方式表明自己已交出全部财物并无反抗的意图,使作案人放松警惕,以便自己看准时机进行反抗或逃脱其控制。 
2、采用间接反抗法。是指趁其不注意时在作案人身上留下记号,如在其衣服上擦点泥土、血迹,在其口袋中装点有标记的小物件,在作案人得逞后悄悄尾随其后注意其逃跑去向等。 
3、注意观察作案人,尽量准确记下其特征,如身高、年龄、体态、发型、衣着、胡须、语言、行为等特征。  
4、及时报案。作案人得逞以后,很有可能继续寻找下一个抢劫目标,甚至还竟敢在作案现场附近的商店和餐厅进行挥霍。能及时报案和准确描述作案人特征,有利于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力量布控、抓获作案人。 

故意伤害罪

1、控制好情绪,并尽量不与情绪异常激动的人发生争执。

2、心胸宽广,不因小事斤斤计较甚至做出报复举动。

3、与同学友好相处,待人礼貌周到,不骄不躁。

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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